湖州市城市集團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章制度管理,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為規范集團的經營、管理活動,保證集團有序、高效運轉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性、反復適用性、權利與義務并存的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規章制度種類主要包括:辦法(實施辦法)、制度、規定、細則(實施細則)、章程、規則、指導意見、通知等。
第四條 規章制度管理堅持體系化、規范化、標準化的原則,不斷健全規章制度體系,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的廢、改、立管理流程,統一應用規章制度格式模板及其他相關規范。
第五條 規章制度制定(修訂)的基本流程:計劃→起草→審核與審查→審批與發布。
第六條 集團及各下屬子公司應完善公司治理、黨群工作、財務、人力資源管理、資產管理、項目監督與管理、綜合管理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企業自身發展要求、促進工作落實的各項制度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及集團各子公司。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建立本單位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明確規章制度歸口管理部門,規范內部審核、審議、發布、管理、執行、宣貫等工作。
第九條 集團法務審計部是集團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編制和完善規章制度體系,組織編制和督促落實集團本級及各子公司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審核集團本級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規范性和協調性,定期匯編出版集團本級規章制度;對子公司報備的規章制度建立臺賬,進行檔案管理。
第十條 集團各部室是其業務范圍內規章制度建設的責任部門,即專業制度歸口部門,主要職責:根據本部室的職責分工,配合建立規章制度體系;制定本部室規章制度建設計劃;起草、發布、解釋業務范圍內規章制度;負責業務范圍內專業規章制度的專業性審核和指導;負責本部室對集團規章制度執行、培訓、宣傳、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對于人力黨群工作類、工程技術標準及管理監督類重點制度、關鍵流程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各子公司可根據具體要求及實際情況遵照執行或是在集團制度范圍內自行訂立其他規章制度,但起草專業制度時,應主動征求集團專業制度歸口部門意見。
第三章 計劃
第十二條 規章制度建設實行“計劃+動態”管理,根據內外環境變化和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做好預估,及時修訂和完善規章制度,并納入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集團各部室、各子公司應將規章制度建設納入年度計劃管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規章制度管理年度報告報集團歸口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集團各部室及子公司上報的年度計劃制定集團年度規章制度建設計劃,各部室、各子公司上報的次年規章制度建設計劃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于次年年中進行一次調整,原則上未在報送計劃內的規章制度不得訂立、修訂、廢止。
規章制度管理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本年度規章制度建設、執行、培訓情況及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規章制度廢、改、立計劃和培訓計劃等。
第十三條 集團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分析集團本級和各子公司的年度規章制度建設、管理情況,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集團黨委會作專題匯報。
第十四條 集團歸口管理部門在匯總、審核各部室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的基礎上,編制集團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經集團黨委會審議通過后下發執行。
第十五條 集團各部室根據集團下發的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將本部室的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分解、落實到季度計劃和月度計劃,確保按計劃推進工作。
第四章 起草
第十六條 起草規章制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符合中國共產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
(二)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三)符合集團發展戰略和企業文化,服務于企業使命和目標的實現;
(四)結構嚴謹、邏輯嚴密、文字簡練、用語準確,并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編寫規范的要求;
(五)職責和權限界定清晰、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六)相關制度之間邊界清楚,相互協調,有機統一。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原則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目的、適用范圍、職責劃分、具體規范、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
第十八條 規章制度分章、節、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單一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九條 集團各部室在提交規章制度審查前,應根據擬實施范圍在相關部室或子公司范圍中廣泛征求意見。
集團各部室起草的制度內容如涉及集團其他部室的,應主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協調一致;
完成意見征集或協調一致后,起草部室應將有關意見和規章制度送審稿一并提交辦公室和歸口管理部門分別就制度合規性及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五章 審核與審查
第二十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應將規章制度送審稿送歸口管理部門和辦公室,就規范性、合法性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核,審核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一)規范性審核由辦公室負責,主要從規章制度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管理要求,與已有的規章制度在內容上有無交叉、重復和矛盾之處,是否符合規章制度模板和編寫規范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核,確保規章制度符合規范。
(二)合法性審核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主要從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司規章制度等角度進行審核,確保規章制度與現行的國家、地方法律法規不發生沖突,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滿足合法合規的要求。
(三)內部控制審核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主要從規章制度內容能否涵蓋所規范業務的主要控制點,是否能有效控制風險等角度進行審核,確保規章制度滿足公司內部控制及全面風險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依據審核意見和實際情況對規章制度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章制度草案。
第六章 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二條 規章制度審批流程分為以下三類不同情況:
(一)集團本級規章制度以及集團認為有必要經集團相關會議審議的制度
此類制度起草部門應將規章制度送審稿送歸口管理部門和辦公室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提交集團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并于正式發布后7個工作日內報集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二)子公司內部規章制度
各子公司應根據本制度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建立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并嚴格執行。子公司規章制度正式發布后7個工作日內報集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三)關系到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應自職代會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 審議規章制度時,由規章制度起草部門作說明。
第二十四條 審議通過后,集團規章制度以集團正式文件的形式發布。
第二十五條 規章制度發布實施后,辦公室應及時將其上傳至集團OA協同辦公系統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子公司的規章制度經內部審議通過后,均應以本單位正式文件的形式發布,并選擇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告。
第七章 執行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規章制度責任部門負責其業務范圍內規章制度的執行督促。規章制度發布后,規章制度責任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培訓,以確保規章制度正確執行。
第二十八條 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時應及時向規章制度責任部門反饋,以便適時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檢查應納入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內審相關工作制度及要求,針對規章制度條款的有效性和執行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第八章 修訂與廢止
第三十條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規章制度制定部門應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或廢止:
(一)規章制度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上級規章制度等上位法已經修改或廢止時;
(二)規章制度主要內容被有關上位法或者其他規章制度替代時;
(三)公司發生發展戰略調整、組織結構調整、管理模式調整或經營范圍調整等情況時;
(四)規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對執行的有效性產生影響時;
(五)發現規章制度之間存在交叉、重復和矛盾之處時;
(六)其它需要修訂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規章制度的修訂和廢止,由規章制度制定部門參照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二條 規章制度的修訂形式分全文修訂和部分修正兩種形式。如采用部分修正的形式,應在標題中標明修正的次數,格式為“制度名稱+“修正案”+數字序號”,例如“《城市集團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修正案一”。
第三十三條 規章制度分試行、暫行和正式三種版本,存續期間具有同等效力。原則上新建規章制度不得以正式版本發布。試行的規章制度原則上存續1~3年;暫行的規章制度原則上存續1年,可延期,但暫行期限和延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5年。
第三十四條 試行、暫行的規章制度在存續期結束前,各規章制度責任部門應根據制度在試行期間、暫行期間的運行情況進行修訂完善,在試行期、暫行期結束后一個月內發布正式版本。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集團歸口管理部門原則上應于每年3月完成上年度規章制度的匯編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集團法務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